軟件企業認定過程中,軟件收入是重點
發布時間:2022-01-24 10:37:42瀏覽次數:
甲公司是一家研發生產銷售無人智能停車設備的公司,其實現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兩類:該自動化設備中主要分為硬件及控制軟件,硬件系本公司設計圖紙,找供應商按照圖紙OEM代工后,進行組裝,控制軟件為自主研發,硬件組裝之后嵌入軟件,測試后如果符合客戶合同的約定,即可發貨,客戶驗收后確認收入。2020年甲公司智能停車設備收入為200萬元,設備成本40萬元,以上均為不含稅金額。客戶提供場地,甲公司負責安裝無人智能停車設備,收取停車費之后,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,假定比例是6:4,即甲公司收取60%,客戶收取40%。假定2020年某停車場一共收取停車費100萬元,甲公司分得60萬,60萬元中軟件收入是多少? 由于合同發票均未分開,因此該部份收入全部不得作為軟件收入。以上案例中我們發現,甲公司對外銷售的合同中,的確未明確停車智能設備中軟件部分的銷售額,且開具的銷售發票也未將硬件、軟件分行列明銷售額。停車智能設備作為一個整體的嵌入式自動化設備,雖然通過合同和開票均無法單獨直接劃分硬件收入和軟件收入,但根據《財稅[2011]100號》文件相關規定,停車硬件設備的軟件收入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:(1)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=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、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-當期計算機、機器設備銷售額(2)計算機、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=計算機硬件、機器設備成本*(1+10%)(3)對于甲公司而言,計算得出的2020年度嵌入式軟件收入=200-40*(1+10%)=156萬元。由于未見軟件收入相關發票且合同約定不清晰,因此該部份收入不得作為軟件收入。表面上看,該停車場收取100萬停車費,甲公司分得60萬,也應該全部是停車費,因此這個60萬統統不得作為軟件收入。停車場不是甲公司的,憑什么甲公司可以分得60萬,從本質來講,這個60萬應該是由于提供了無人智能停車設備所收取的租賃服務費。因此,我們認為,這個60萬是本質上是服務費,不是停車費。“對于甲公司而言,計算得出的2020年度嵌入式軟件收入=200-40*(1+10%)=156萬元”,從這段話中,可以得出,軟件收入占總收入應該為78%。因此,60萬服務收入中,合理劃分之后,60萬*78%=46.8萬歸集為軟件收入。 四、總體而言,2021年軟件企業認定過程中,軟件收入是重點因此各企業在舉證軟件收入時,務必詳細描述其計算過程,同時建議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充分描述,以便專家更詳細地閱讀審計報告,以便準確地判斷該企業是否符合軟件企業定義。